关于第80499854号“华扬联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扬联众 80499854

阅读:82754 2026-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锡羊羊肉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对第80499854号“华扬联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7979031号“华扬联众 hylink ADVERTI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锡羊羊肉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对第80499854号“华扬联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7979031号“华扬联众 hylink ADVERTI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成为我国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在“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为驰名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行业排行榜信息、荣誉资料、相关报道、国家图书馆关键词检索报告;

  2.申请人企业简介与企业框架、主体资格及公司名义变更情况;

  3.申请人股市信息、有关部门相关上市批复、广告宣传信息;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部分年份审计报告、服务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

  6.在先判决、有关部门侵权事宜有关回复;

  7.申请人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申请注册,202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够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499854号“华扬联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扬联众 804998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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