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昇皮(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93716号“SK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2326号“SKA SQUARE KILOMETRE AR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获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科学和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的研究和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SKA”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