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骁峻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巨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186442号“小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3833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2021年08月07日至2024年08月0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实物):
1、公司名片;
2、宣传册截图及实物;
3、展览会会刊上发布的商城广告;
4、展览会员工在公司展台前合影照片及当天公司法人在朋友圈发布的照片截图;
5、公司公众号及视频号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不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方面均存在明显瑕疵和不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明效力较弱,且无发票等客观履行证明。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