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理恒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57161号“木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51908号“小木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市场营销”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5775号“沐舟手工坊 JYDIY”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