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宜得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瑞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41421号“YDC 宜得仓 YOUR DESIGNED CA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07264号“DC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