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多高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多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律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24221号“草本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5283号商标、第76694674号商标、第77143263号商标、第16729935号商标、第3375962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江西多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常州多高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准予变更登记。
2、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在“药用洗液;搽剂;医用药膏;护肤药剂;膏剂;贴剂”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卫生消毒剂的湿巾;卫生巾;灭菌棉;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内裤”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卫生消毒剂的湿巾;卫生巾;灭菌棉;婴儿尿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