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84882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3848826

阅读:118242 2026-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精诚钟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9日对第63848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4 类在先注册的第15180338 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人:天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精诚钟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9日对第63848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4 类在先注册的第15180338 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同处钟表行业,其明知引证商标是瑞士著名钟表制造商天梭的标志,还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没有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严重的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商标档案;2、被申请人公司登记注册信息;3、申请人品牌介绍;4、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5、国家图书馆出具报告;6、在先裁定书、判决书;7、被申请人商标使用授权书;8、申请人商标宣传报道资料;9、(2025)闽01民终4993号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发条匣(钟表制造);手表;表带;钟表发条装置;精密计时器;表;表用礼品盒;手表自动上弦器;表袋(套)”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精密计时器;钟;表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表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表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表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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