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86810号“口算天天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应用商店上架后台截图、企业信息、相关官网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口算天天练”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