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恒之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21893号“巴山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455649号“巴山红”商标、第27003897号“巴山红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