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裕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麦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62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90203号“图形”商标、第13957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公司业务介绍及范围展示、部分合同发票、公司设计商标沟通过程及最终定稿展示、引证商标业务信息展示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工厂建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