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启示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20055号“带休假dai xin xiu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