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阳妹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99581号“尊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61591号“尊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大理石;非金属砖地板”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木材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