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纽巴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多利多鞋业)
申请人因第14386768号“纽巴伦宝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508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荔湾区多利多鞋业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广州纽巴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转让公告日期为2025年4月6日。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期满未续展。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