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方金谷(山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06145号“北方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90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4435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