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老灶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55798号“仙海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72569号“仙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