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594044号“LARDER & V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RDER & VINE 83594044

阅读:102965 2026-04-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袁红亮 委托代理人:四川光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94044号“LARDER & V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投资成立了多个经营主体,存在大量经营事实。经营过程中,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申请则是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申请人:袁红亮

  委托代理人:四川光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94044号“LARDER & V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投资成立了多个经营主体,存在大量经营事实。经营过程中,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申请则是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基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申请人先后申请了70余枚商标,其中绝大部分商标系围绕“LARDER & VINE”“萨拉伯尔 SORABOL”进行设计,具有明显的体系性特征。申请人所申请商标未摹仿、抄袭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基于使用目的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公司工商信息/营业执照;香港、新加坡的“LARDER & VINE”商标注册证书;异议决定书;产品及包装图片;产品检验报告;商标许可授权书;产品加工及销售证明材料;萨拉伯尔(海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拥有81件商标,其中亦包括“GASTROTOOLS”、“萨拉伯尔”、“SORABOL”商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摹仿、抄袭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594044号“LARDER & V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RDER & VINE 835940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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