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弥勒福酒庄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85029号“弥福MI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0244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1852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