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130029号“小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思 85130029

阅读:106674 2026-04-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0029号“小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3928411A号、第54417729号、第13602695号、第74025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0029号“小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3928411A号、第54417729号、第13602695号、第74025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0901群组上的障碍商标只有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三因未续展而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曾多次获驰名保护的“学而思”的昵称,对申请人至关重要,申请人使用该商标从未造成任何市场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学而思官网;好未来官网;百度搜索结果;财务审计报告;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但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130029号“小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思 851300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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