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新型储能材料与装备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91109号“明月湖实验室 MINGYUE LAKE LABORA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4002231号、第57009645号、第14388533号、第25490103号、第35130142号、第13959390号、国际注册第1068488号、第1123255号、第18489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申请商标仅保留在0922群组“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光电池;光伏发电设备;蓄电池用充电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上获权,在其余商品上放弃权利,则引证商标一、二均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具有较大差距,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明月湖实验室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科技创新平台,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应用,应充分考虑其现实使用状况与社会影响力。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光电池;光伏发电设备;蓄电池用充电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光电池;光伏发电设备;蓄电池用充电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的复审,在其余商品上放弃权利,故对其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线圈;电线;磁线;电变压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光电池;光伏发电设备;蓄电池用充电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线圈;电线;磁线;电变压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光电池;光伏发电设备;蓄电池用充电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