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映漾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利来嘉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21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1119194号、第74387644号、第1771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已经在网络上进行大量使用,与企业形象和产品形成一定的关联性,消费者可与各引证商标区分。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