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452994号“大地回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培训;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导演节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7455号、第658617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394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培训;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导演节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作曲;培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培训;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导演节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