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中壹大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57946号“至无方国粹茶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设计理念独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具有积极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大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料、产品图片、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除“加奶的茶饮料;草本茶饮料;袋泡茶;茶;调味茶;发酵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