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控颜力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桂林稻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77103号“七花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含义独特,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与民族概念无关,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相关公众的民族感情,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