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露次元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焱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76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18041号商标、第58730398号商标、第283613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无撤销申请,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美容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