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诚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93060号“中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29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过一年。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101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铬矿”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5748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其核定使用的“金属矿石”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