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连年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7日对第73058345号“魔力泥 MAGIC MU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立邦魔术漆”经申请人经大量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24699142号“漆魔术”商标、第63382297号“立邦魔术漆”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关于“立邦魔术漆”的媒体报道资料;3、“MAGIC”、“ MUD”英文翻译;4、相关涂料原材料的介绍;5、申请人集团及关联公司介绍;6、申请人企业及商标获得的荣誉或排名资料;7、关于申请人及相关行业的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合法合规,被申请人已申请注册多件关联商标,不具有恶意。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已投入使用并形成自身市场认知。四、申请人“立邦魔术漆”品牌知名度未达到混淆标准。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设计、印刷、投入宣传等证明资料;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产品图片等。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及主张基本一致,并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木材染色剂;染色剂;印刷油墨;稀料;涂料(油漆);油漆;油漆凝结剂;防锈油;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涂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合议,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魔力泥”及英文“MAGIC MUD”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漆魔术”、“立邦魔术漆”在呼叫、含义、认读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