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46356号“NAIS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AISU 37446356

阅读:63394 2026-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凯兵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阳泽智睿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446356号“NAIS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553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凯兵提供的订…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凯兵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阳泽智睿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446356号“NAIS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553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凯兵提供的订货单、销售单、认证试验报告、朋友圈宣传推广截图、产品照片及介绍、门店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池”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1.智能手表(数据处理);2.智能手机用壳;3.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4.电池;5.电池充电器;6.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和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商标撤销制度立法初衷是为了鼓励商标使用,清理闲置商标,而非惩罚商标权利人。本案中,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品牌,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其中证据1-6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7-12为复审阶段的证据):

  1、企业工商信息截图;2、订货单、销售单;3、产品认证试验报告;4、朋友圈截图;5、产品宣传画报;6、产品照片、图纸及其他使用照片;7、商标授权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8、1688平台卖家工作台、订单查询列表、订单详情、货品订单快照页面;9、产品实物照片、视频;10、证书、试验报告;11、相关标准;12、微信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4月11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9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头戴式耳机;耳机;电话线;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智能手表(数据处理);2.智能手机用壳;3.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4.电池;5.电池充电器;6.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能够证明申请人授权广东耐速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在1688商家平台销售充电器。申请人提交了若干张订单详情和订单货品快照,订单快照上标注了品牌名称。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前述“电池充电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企业工商信息截图不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订货单、销售单为自制证据;证据3、10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仅仅能证明送检的充电器商品符合特定标准,不能反映出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如下5组证据(包括证据4朋友圈截图、证据5产品宣传画报、证据6产品照片、图纸及其他使用照片、证据9产品实物照片、视频、证据12微信聊天记录)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的相关标准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446356号“NAIS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AISU 374463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84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