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源津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74410号“斯唛 SRI/MAR 鲜萃茶饮(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78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原料、制作工艺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鮮”是“鲜”的繁体,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鮮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面粉、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鲜萃茶饮”,使用在“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调味茶;果味茶饮料”以外的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