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文金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漫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71986号“有孚 福 Y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929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梁文金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餐馆店招使用图片;2、餐馆内部照片;3、餐饮发票及查验明细;4、探店视频截图;5、百度地图检索情况;6、大众点评消费者评价;7、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3月3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临时食宿处出租;饭店;餐馆;酒吧;茶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餐饮发票及查验明细、探店视频截图、百度地图检索情况、大众点评消费者评价、荣誉证书、餐馆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前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