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伍贤端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37804号“宋鸭娃宋鸭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已有其他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属禁用性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