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睿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53742号“RU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1979号、第19598027号、第20106738号、第25010559号、第46923396号、第46124691号、第52932976号、第69613099号、第6954941号、第28991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失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的保护性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RUIZHI”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显著识别字母,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绘图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