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93043号“中交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53578号“中交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38932号“中交遥感”商标、第36774140号“中交文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仍为不同的权利主体。
2.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在撤销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7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中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