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88176号“盼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5696号“盼盼及图”商标、第35110459号“盼盼及图”商标、第49787274号“盼盼及图”商标、第49810059号“盼盼及图”商标、第49818454号“盼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未被提出撤销申请,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盼盼”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盼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