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25443号“达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4187169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71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