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484408号“植卉谷ZHIHUI 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植卉谷ZHIHUI GU及图 86484408

阅读:118010 2026-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植卉谷(云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84408号“植卉谷ZHIHUI 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91756号“索贝斯SALBES及图”商标、第7776597号图形商…

  申请人:植卉谷(云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84408号“植卉谷ZHIHUI 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91756号“索贝斯SALBES及图”商标、第7776597号图形商标、第16299088号“菜花玉CAIHUAYU及图”商标、第10784840号“臻草堂SUPER HERBAL及图”商标、第41558473号“德玛雅阁DEMA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现处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5类“漂白粉(消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5类“漂白粉(消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484408号“植卉谷ZHIHUI 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植卉谷ZHIHUI GU及图 864844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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