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790818号“棋子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棋子块 84790818

阅读:87580 2026-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吕其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90818号“棋子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87735号“棋子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

  申请人:吕其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90818号“棋子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87735号“棋子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790818号“棋子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棋子块 847908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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