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富特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31864号“VIEW 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2479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311088号“VIEW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办公用品及标签、内部生产记录表、公司照片、宣传图片、沟通记录、用品定制的收据及发票、网络销售情况、指定产品的进出口单据、销售合同及报价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