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伊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62477号“伊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5390104号、第76771673号、第69042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4、申请人放弃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复审的权利。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复审的权利,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