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圣纳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63945号“早安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对其他驳回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31248号“早安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35101号“GOOD MORNING BABY”商标、第54368699号“早安堡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养老院”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