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和工业自动化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川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37911号“O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1291174号“O-RISE”商标、第78255746号“ORISSE”商标、第18360187号“ORISEC及图”商标、第18360290号“ORISEC及图”商标、第69052822号“ORISEQ”商标、第69463849号“ORIS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及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回执及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因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第35类,申请商标复审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37类,申请商标复审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1类,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商业培训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测试;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41类、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