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中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26583号“神草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33713号“神草瑶 SHENCAO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依法转让至“广西金秀中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广西金秀中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核心股东及控制人与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负责人为同一自然人,双方权利冲突已不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并非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相同,在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