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巡逻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9498号“PATROL O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5157号“火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人“佳能环保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七年多的时间,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出现在市场上时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ATROL OIL”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自设计完成之日起就被申请人使用在自身产品的外观的显著位置,更广泛使用在各类宣传海报和宣传视频上,使“PATROL OIL”品牌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42208号“PATROLO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的事由、商标宣传和使用材料、授权协议及翻译、产品销售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2025)商标异议第0000098281号决定,准予注册。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字母组合“PATROL OIL”,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系恶意抢注了其商标等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