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71553号“博云东方 PM BOYU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12759号“B B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