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乐胜合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鹏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53047号“THE BUTTERF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4302类似群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7826999号“THE BUTTERFLY”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再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亦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其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对应性,故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驳回决定中的第16169014号“BUTTERFLY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以外的服务项目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一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