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89245号“扫街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扫街榜”并非中文固有词汇,系申请人臆造而来,具有较强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扫街榜”与指定商品之间并无描述关系,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加,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商标注册信息、各浏览器关于“扫街榜”的搜索结果、高德扫街榜的介绍及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扫街榜”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