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峰瑞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91264号“AC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2129A号“ACME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现在“药材加工”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生产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能源生产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