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荟泽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53900号“贵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4454号“贵喜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子啊“梳”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饮用器皿;盥洗室器具;化妆用具;隔热容器;手动清洁器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