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853900号“贵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贵喜及图 81853900

阅读:43562 2026-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荟泽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53900号“贵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4454号“贵喜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子啊“梳”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山东荟泽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53900号“贵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4454号“贵喜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子啊“梳”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饮用器皿;盥洗室器具;化妆用具;隔热容器;手动清洁器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853900号“贵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贵喜及图 818539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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