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渭县锁龙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40982号“她三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她三妈”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的文字作为商标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