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通有蜜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16982号“中通有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31446号“中通有团”商标、第28188370号“中通”商标、第84635962号“中数有蜜”商标、第85996722号“中通有蜜众联”商标、第53697225号“中通”商标、第69146245号“中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