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84101号“Rulefi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ulefiss 68584101

阅读:110529 2026-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臻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普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院铃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凹凸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31日对第68584101号“Rulefi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早在2021年已在美国申请“Rulefiss”商标注册…

  申请人:深圳市臻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普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院铃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凹凸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31日对第68584101号“Rulefi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早在2021年已在美国申请“Rulefiss”商标注册,并创建美国亚马逊电商平台店铺经营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明显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二、被申请人短时间内注册了大量商标,且注册商标名称均不相同,注册类目也各不相同,明显有违常理,且其名下已有多件商标被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并非出于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美国商标注册证明;在先的亚马逊店铺经营证据及消费者评价;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模仿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所称的引证商标并未在我国注册且并未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其注册申请不具有任何恶意,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所称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我局将上述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专用支架;智能手机用套;音乐耳机;移动电话用数据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安全头盔;眼镜;电源适配器;平板电脑专用支架;计算机触控笔”商品上。

  2、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80余件商标,其中“星咔萌”、“蕉下”、“FANLORY”等与不同他人在先使用的“星咔萌”、“蕉下”、“Fanllory”等标识相近。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标识被他人提出异议,我局曾在(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6802号《第68565788号“CAW.C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133号《第68564022号“AUREDA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决定中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上述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专用支架”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80余件商标,其中“星咔萌”、“蕉下”、“FANLORY”等与不同他人在先使用的“星咔萌”、“蕉下”、“Fanllory”等标识相近,且其曾申请的“怡心泉谷”、“畏道”、“天使宫殿”等大量商标均与不同他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在先商标相同,上述情形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标识被他人提出异议,我局曾在(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6802号《第68565788号“CAW.C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133号《第68564022号“AUREDA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决定中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上述决定已生效。本案亦无任何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将其注册的诸多商标投入了商业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合本案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不是基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8584101号“Rulefi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ulefiss 685841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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